1.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某1与王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审判员:XXX 5. 审判长:XXX 6. 审判员:XXX ...
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因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判决第一项中的义务,即支付原告XXX元。
二、被告王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判决第一项中的义务,即支付原告XXX元。
三、被告王某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判决第一项中的义务,即支付原告XXX元。
四、被告王某4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判决第一项中的义务,即支付原告XXX元。
五、被告王某5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判决第一项中的义务,即支付原告XXX元。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1与原告XXX的父母XXX、XXX之间存在着继承关系。
原告XXX的父母去世后,被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4、被告王某5共同为原告XXX的父母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形成了共同继承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4、被告王某5共同继承了原告XXX的父母的财产,形成了共同继承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4、被告王某5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
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4、被告王某5应当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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