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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1,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女,195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王某3,男,195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王某4,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琪,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原告王某1、王某2与被告王某3、王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1、王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吉乾,被告王某3、王某4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徽、被告王某5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王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对京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7)云0523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房产原、被告按份分割并各占50%;2、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对诉争房屋各自享有50%的产权份额;3、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对诉争房屋各自享有50%的产权份额;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关系,原告的父亲钟树水生前生育了五个子女,分别为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钟树水生前曾于2010年12月29日曾与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后由于原告未起诉离婚,母亲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且现在被告拒不承担,故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王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8日生育一女王某2。
婚初,双方关系尚可。
自孩子出生后,双方产生矛盾。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亦生育了共同的子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
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
原告曾于2016年7月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双方和好,双方协议离婚。
但被告依然故无法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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