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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法院 王静(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某1与王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1:19:37 浏览量:62

1.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某1与王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4. (2018)京0106民初915号 5. 2018年1月03日当事人信息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某1与王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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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06民初915号

2018年1月03日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女,195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王某3,男,195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王某4,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琪,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原告王某1、王某2与被告王某3、王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1、王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吉乾,被告王某3、王某4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徽、被告王某5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王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对京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7)云0523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房产原、被告按份分割并各占50%;2、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对诉争房屋各自享有50%的产权份额;3、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对诉争房屋各自享有50%的产权份额;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关系,原告的父亲钟树水生前生育了五个子女,分别为被告王某1、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钟树水生前曾于2010年12月29日曾与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后由于原告未起诉离婚,母亲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且现在被告拒不承担,故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8日生育一女王某2。

婚初,双方关系尚可。

自孩子出生后,双方产生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亦生育了共同的子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

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

原告曾于2016年7月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双方和好,双方协议离婚。

但被告依然故无法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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