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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1,女,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补办自诉刑事案件,审理期限:2015年12月10日;二、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重庆X、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辽宁。
概述,一审法院对该房产纠纷判决为:一、对被继承人王某3生前于205年10月18日手写的遗嘱”上所写内容没有孙某3的签名,属于客观事实。
二、对孙某3提交的证据1、2予以认可,用以证明被继承人王某3生前留有遗嘱。
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被继承人王某3生前与被告王某2、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1,被告王某2、孙某3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孙某2、孙某4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1、王某2、孙某3、孙某4和孙某5各继承七分之一的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孙文祥、王润兰是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长子王某1、次子王某5、长女孙某2、次女孙某3、三女孙某4。
孙文祥于202年1月20日去世,王润兰于2017年1月12日去世。
王润兰于2017年5月12日去世。
孙文祥与王润兰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王润兰于204年9月5日去世,王润兰于204年1月12日去世。
孙文祥与王润兰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东里8号楼1-502室房屋(以下简称5号房屋)是孙文祥生前财产。
孙文祥生前除了订立遗嘱以外,明确自己死后房子的归属,并嘱咐王润兰、王润兰。
该房屋现由王润兰、王润兰、王润兰、王润兰、王润兰、王润兰、王某1、王某2、王某3各分得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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