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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某1与王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00:07:50 浏览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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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某1与王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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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06民初3598号

2018年12月31日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女,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补办自诉刑事案件,审理期限:2015年12月10日;二、河北、辽宁、吉林、江苏、浙江、重庆X、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辽宁。

概述,一审法院对该房产纠纷判决为:一、对被继承人王某3生前于205年10月18日手写的遗嘱”上所写内容没有孙某3的签名,属于客观事实。

二、对孙某3提交的证据1、2予以认可,用以证明被继承人王某3生前留有遗嘱。

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被继承人王某3生前与被告王某2、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1,被告王某2、孙某3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孙某2、孙某4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1、王某2、孙某3、孙某4和孙某5各继承七分之一的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孙文祥、王润兰是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子一女,分别为长子王某1、次子王某5、长女孙某2、次女孙某3、三女孙某4。

孙文祥于202年1月20日去世,王润兰于2017年1月12日去世。

王润兰于2017年5月12日去世。

孙文祥与王润兰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王润兰于204年9月5日去世,王润兰于204年1月12日去世。

孙文祥与王润兰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东里8号楼1-502室房屋(以下简称5号房屋)是孙文祥生前财产。

孙文祥生前除了订立遗嘱以外,明确自己死后房子的归属,并嘱咐王润兰、王润兰。

该房屋现由王润兰、王润兰、王润兰、王润兰、王润兰、王润兰、王某1、王某2、王某3各分得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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