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诉讼离婚 > 沈阳于洪法院法官名单((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

沈阳于洪法院法官名单((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0:02:48 浏览量:40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的感情破裂也是需要通过离婚来解决的,如果有一方出现了重婚行为,另一方是可以通过离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确定无效婚姻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夫妻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来对其婚姻关系进行宣判,在判决书中也会写明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对于解除婚姻关系,也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特别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

推荐阅读

于洪区 财产纠纷 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