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关于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 2. 判决日期:2022年2月18日 3.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4. 法院代码:XXXX 5. 法院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某街某号 ...
原告张某,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本科学历,被告刘某,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本科学历。
本案由被告刘某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张某作为无过错方,与被告共同诉讼。
现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将被告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某街某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被告所有,并将被告上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文件交付给原告张某。
二、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将被告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某街某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被告所有,并将被告上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文件交付给被告刘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均不得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2020年1月20日签订了《离婚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离婚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
现被告刘某要求变更上述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归属,已超过了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诉讼的期限,原告张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向被告刘某主张过变更协议的权利,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刘某无权要求变更上述离婚协议。
被告张某要求将被告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某街某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其所有,并交付给被告刘某,符合《离婚协议》中的约定。
被告刘某要求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文件交付给原告张某,也符合《离婚协议》中的约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离婚协议》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上所述。
原告张某申请执行,经法院审查,发现被告刘某未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故判决被告刘某履行上述义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均不得上诉。
以上就是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关于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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