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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法院公开审理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6:16:00 浏览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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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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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8)皖0681民初1896号

案件概述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张某6、张某3、张某4、张某5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奎、刘俊光,被告张某6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真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张毓麒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房屋(产权证号:040)由原、被告共同继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张毓麒于202年5月14日因病去世,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

被继承人张毓麒于2018年8月14日因病去世。

被继承人张毓麒名下有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房屋一套,面积为40.9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X号二栋,房屋总层数为1层,建筑面积为87.6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军政海房权证军政海字第X号,目前房屋所有权证内有较大的四分之一产权,被告为被继承人张毓麒名下的房屋,被继承人张毓麒名下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1X号,房屋证号为:X,房屋证号为:063-025-,土地使用权证:1X号,房屋所有权人:李某;2X号,房屋坐落:X,房屋坐落:X,房屋所有权证号:X,建筑面积: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

案由:房屋所有权人:李某,房屋坐落:X,房屋坐落:X,房屋坐落:X,结构:X,房屋权属人:李某,房屋坐落:X,房屋坐落:X,房屋坐落:X,结构:X,房屋权属人:李某,房屋坐落:X,结构:X,建筑面积:X,使用面积:X,房屋所有权证号:X,结构:X。

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3、_市_区_路_号_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此致×市_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李年月日附:1、本状副本一份;2、证据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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