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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甲诉李某某继承案(李某1、李某2等与李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6:28:26 浏览量:47

1. 李某1、李某2等与李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8)京0108民初7269号 ...

李某1、李某2等与李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京0108民初7269号

案件概述

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与被告李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1、李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艳、被告李某4及第三人李某5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李某5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村×号院前院的四间正房、二间东厢房及院落(南侧)归原告李某1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2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继承人李某5与前夫所生儿子,于1982年6月25日出生,于191年7月13日死亡。

诉讼中,原告李某1提供了:张某3于201年8月13日出生,于202年5月13日死亡。

被告对该证明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李某5从未对该证明的真实性进行存疑。

因证人王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老人感情破裂,故被告此项辩解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4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7日生育一子李某1。

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双方缺乏必要交流,后经原告主动联系到原告家中,双方仍未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

现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70元,并承担其生活及教育费70元。

原告未举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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