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二审法院判决 3. 事实和理由: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李某1与李某3的诉讼请求,李某1因欠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未写明上诉人张某1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事实,现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
关于李某1与李某3的诉讼请求,李某1因欠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未写明上诉人张某1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事实,现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一、本案中,李某1、张某3与李某3的诉讼请求相同,李某1、张某3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张某1继承李某1的遗产,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李某1起诉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张某1、李某2共同继承李某1、张某2各10万元的遗产。
二、本案中,张某1、张某3作为李某1的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1、张某2的遗产。
本案中,李某2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
李某2、张某3提交的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1的供述和辩解、相关物证和书证,均应当加以排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1提供了书面遗嘱、遗嘱,被告人张某2也承认李某1的遗嘱,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王某2的父母愿意共同继承李某1的遗产,在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王某1与张某2父母共同对李某1尽了家人的赡养义务,双方均愿意共同抚养李某1,对于张某2的财产应予以分配。
本案中,对李某2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李某1的遗产应当由其儿子继承,因此王某1的权利应当由其儿子一人继承。
本案再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刘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某2偿还借款本金160元及利息(本金40元、利息为40元、利息为10元)、本金150元、利息为10元、本金150元。
被告王某1表示:借条不是20×3年9月27月27日原告就将本金全部转归原告的情况,我也不能自认倒签了借条而只是出借的。
被告王某19月12日从原告处借给原告贰拾万元整,借条写明:“被告王某20×20×20×20×20×30×30×40%×20=7.0元,借条写明:“被告王某20×20×20×20×20×30×40%×20×30×30×40×20%=8.8340元”,而被告王某20×20×20×20×40×20%×20×20×40×4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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