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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徐宏(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7:16:59 浏览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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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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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豫08民终4297号

案件概述

上诉人张某1、张某2因与被上诉人张某3、原审被告张某4、原审被告张某5、张某6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8)豫080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讼争的房屋仍然属于原、被告的母亲,也即原、被告的母亲。

2、被上诉人于2012年6月16日因病去世,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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