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审理案件名称:曹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3. 审判地点:台州市椒江区 4. 审判日期:2022年1月11日 5. 被告王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原告曹某,因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向台州市椒江区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审理本案,现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原告曹某于2018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19年3月1日生育一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2年1月1日协议离婚。
双方离婚后,曹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所留下的房产一套(位于椒江区某小区),车位一辆,存款若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予以经济帮助。
经查证,曹某生活确实困难,因此本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曹某100万元作为经济帮助。
被告王某辩称,其从未向曹某支付过任何经济帮助费用,因此请求本院撤销此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
经济帮助的方式、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相应判决。
本案中,曹某生活确实困难,被告王某有义务予以经济帮助,但被告未向曹某提供任何经济帮助,因此本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曹某100万元作为经济帮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上。
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如有任何疑问,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