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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上诉人曹某因与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8)浙103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年1月相识恋爱,2012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现已分居至今。
2.被上诉人多次编造谎离家出走,并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被上诉人于2015年2月23日给上诉人及儿子延长离婚抚养费的期限,每次判令都将调解和好。
3.被上诉人现陈某再次提出离婚,称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2013年双方性格不合,加之2013年双方经常吵架,又分居生活,确无和好可能。
4.从儿子五个月的时间,即2013年6月份至7月止双方仍然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5.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三)不履行家庭义务。
这一规定会导致法定离婚的情形。
比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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