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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法院判决书公开网((曹某1与冯某离婚纠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21:17:12 浏览量: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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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1与冯某离婚纠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为照顾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张某1已向本院申请了再审。”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东民初字第275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黄某1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关于本案是否准予撤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经过法院判决的才可以撤诉,原告撤诉的,视为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撤诉。

五、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受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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