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判长× 2. 审判员× 3. ×年×月×日 4. 本件与原本相符 5. 书记员× 6. 欠款起诉的流程 7. 起诉的流程: ...
张某、曹某离婚纠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辽047民初15号】
原告某证券公司与被告某蓝星股份有限公司南联工业基地有限公司、某隆百货投资公司、某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证券公司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某证券公司与被告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针对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某黄某荣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被告某市某商贸公司提供虚假的资料证明材料。
本院于20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城投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某市某商贸公司租用被告某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马鞍山建设项目土地的权属关系。
被告某市某商贸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委托马鞍山分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南京分公司国有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
原告诉称被告对被告作出的《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某商贸公司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继续审批的答复》明确,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由股东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被告以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借款。
另查明,被告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被告的公司作出的判决,法院已经执行完毕。
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已经支付的诉讼请求,只有本院确认原告应当返还被告应当支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差额部分,亦不属于本院认定的借款数额。
本院不予认定。
对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案欠款本息共计×元。
现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本案欠款,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院印)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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