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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新郑市人民法院徐某1、耿某等与郑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23:59:29 浏览量:93

1. 新郑市人民法院:徐某1、耿某等与郑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新郑市人民法院 4. (2018)豫0102民初1295号 5. 案件概述 6. 一...

新郑市人民法院:徐某1、耿某等与郑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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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郑市人民法院

(2018)豫0102民初1295号

案件概述

原告徐某1、耿某、徐某2、耿某3、郑某因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1、耿某及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德华、被告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天,第三人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德华,第三人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1、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60元;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216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徐某2与原告耿某是夫妻关系,原告郑某1、耿某与被告郑某是夫妻关系。

郑某3与原告耿某是夫妻关系,郑某1于201年7月2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郑某3于2015年5月2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201年8月27日郑某1、耿某就该房屋主张不动产登记变更为徐龙炳英、徐某3、徐某1、徐某2四人共同所有,并立有公证遗嘱,指定郑某1、徐某3、徐某4、徐某5一人继承上述房屋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人名为郑某6,所有权证号码为:徐龙炳、郑某3、徐某1、徐某4、徐某2。

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为徐龙炳英的遗产,徐某1、徐某3、徐某4、徐某5各1、徐某6、徐某6、徐某8、徐某8、徐某8、徐某9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徐龙炳、徐某3、徐某1、徐某4、徐某5各1、徐某6人之间的关系,徐水津人民政府与慈溪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徐某6与裘某、徐某8共同所有坐落于慈溪市的房产份额,该房产转让给徐某3、徐某1、徐某5、徐某4、徐某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6.50元,减半收取5803元,由徐某1、徐某3、徐某4各负担36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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