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耿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郸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案号:(2019)豫0108执507号 4.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5. 被告的财产情况 6. 子女抚养 ...
原告耿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永城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王某1,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兰考人,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耿某与被告王某1于2018年5月20日经本院依法判决离婚。
双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按照判决规定进行处理。
判决生效后,原告耿某未履行判决,被告王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发现被告王某1存在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行为,现本院依法追索。
本院依法受理了原告耿某与被告王某1的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耿某与被告王某1于2018年5月20日经本院依法判决离婚。
双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按照判决规定进行处理。
经本院查询,被告王某1在婚姻关系期间,拥有一处房产,位于河南省兰考县某小区,房屋面积XX平方米,登记在被告王某1名下。
另外,被告王某1在婚姻关系期间,还拥有一辆汽车,车辆型号为XXX,登记在被告王某1名下。
原告与被告子女XXX,年龄为XX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经本院查询,被告王某1在婚姻关系期间,还拥有其他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理财产品、车辆等。
被告王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一项义务,即支付原告耿某XXX元。
被告王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第二项义务,即支付原告耿某XX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被告王某1应承担被告耿某的上述债务。
本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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