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王某与顾某1离婚纠纷郸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裁判摘要: 4. 本判决裁定如下: 5.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王某承担。 6. 本院依法审理,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王某与原告顾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生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二、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顾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原告顾某1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某与被告顾某1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被告于2019年1月1日结婚,于2020年5月31日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多次到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现被告王某提出离婚,而原告顾某1亦同意离婚,双方应共同生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双方未能就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妥善解决方案,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顾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赔偿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王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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