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王先生在宠物店花6800元购买博美犬,仅3天该宠物犬便被诊断感染犬冠状病毒并最终死亡。王先生认为,宠物店在出售宠物犬过程中,从未出示过宠物犬的检疫证明、健康证明以及接种疫苗的记录,隐瞒了宠物犬的真实健康状况,存在欺诈行为。后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将宠物店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购买该犬的费用680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同时,赔偿其为此支出的营养费150元、体检化验和...
【案件回放】
王先生在宠物店花6800元购买博美犬,仅3天该宠物犬便被诊断感染犬冠状病毒并最终死亡。王先生认为,宠物店在出售宠物犬过程中,从未出示过宠物犬的检疫证明、健康证明以及接种疫苗的记录,隐瞒了宠物犬的真实健康状况,存在欺诈行为。后双方协商未果,王先生将宠物店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购买该犬的费用680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同时,赔偿其为此支出的营养费150元、体检化验和医疗费3114元、死亡宠物无害化处理费700元,共计31164元。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请。
王先生诉称,2021年10月17日晚,其在宠物店花费6800元购买白色宠物犬一只,品种为博美。次日晚该犬有持续呕吐反应,其带犬至动物医院诊治,化验报告显示该犬感染了犬冠状病毒。该犬在动物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死亡。王先生称,在购买宠物犬过程中,宠物店从未出示过宠物犬的检疫证明、健康证明以及接种疫苗的记录,王先生认为宠物店出售病犬违反诚信原则,应当按照“退一赔三”标准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宠物店辩称,该犬出售时是健康的,王先生在犬只发病后,没有第一时间接受宠物店提出的免费治疗,且宠物店同意王先生再挑选同等价位宠物一只以作补偿,但不同意王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宠物店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宠物健康免疫证》,用以证明其所售卖的宠物犬系打过疫苗的健康宠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03年),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中包括“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从事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录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检疫证明编号、购入日期和数量等事项。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宠物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就其销售的博美犬向消费者提供合格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
本案中,宠物店向法庭提交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辽宁省鞍山市犬猫动物调运检疫实行一犬(猫)一证制度……”,背面检测报告中的动物类别和品种显示为“田园犬”,而案涉犬只为“博美犬”;且《宠物健康免疫证》的第一页除“博美”字样和出生日期外无任何宠物身份信息,亦无健康免疫证号,宠物免疫记录页面上也无有效的医师签字或医院盖章。法院认为,宠物店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销售的博美犬具有真实且有效的检疫证明和宠物健康免疫证明。
另一方面,宠物店工作人员在微信记录中向王先生表示:“小家伙已经做齐疫苗,驱虫已做”。但从王先生购该买犬到送医诊治仅一日之差,犬只因“犬冠状病毒感染、咳嗽、呼吸系统疾病”致病并最终死亡。应当看出,宠物店作为专业机构,在明知未达到检疫标准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患病犬只,属于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的行为,而该行为与宠物犬只死亡后果所形成的损害间存在因果联系,宠物店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依据上述规定,法院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 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论法】
实践中,关于认定商品欺诈行为需要满足三个要件:(1)存在欺诈行为;(2)造成损害结果;(3)欺诈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本案中的宠物店存在欺诈行为,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故按照“退一赔三”标准补偿王先生的经济损失。此外,我国当前对所有犬实行强制性免疫政策,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发放统一的《宠物健康免疫证》。但当前市场上存在伪造《宠物健康免疫证》情况,真实且有效的健康证在首页应有宠物的身份信息和健康免疫证号,宠物免疫记录页面上应有效的医师签字或医院盖章。
伴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生活观念的转变,宠物的陪伴功能日渐凸显,宠物犬市场发展越发繁盛,围绕宠物健康问题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消费者在购买宠物的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及时向商家提出查验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的需求,保留必要的销售记录,避免购买到健康状态不合格的宠物从而带来经济损失。作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卫生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尽到为出售的宠物提供真实且有效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的义务,确保宠物过“健康关”,否则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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