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有相应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件回放】
2019年10月,廖某在某超级市场内购物,其中包括某品牌的薯片一袋,后廖某回家,于次日晚上食用该薯片,然而就在凌晨,廖某开始恶心,后开始腹痛、腹泻并呕吐,经检验为感染性腹泻。廖某认为其食用的其他食品都卫生健康,故认为是其在该超市内购买的薯片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向该商场进行索赔。后廖某求偿未果,将该商场和薯片的生产商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双方都提供了同批次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证明,而廖某却并未举证证明其食用产品和其患病直接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廖某在某商场内购买某品牌的一袋薯片,在食用之后其身体不适,故廖某认为此薯片存在质量问题,遂将生厂商和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相关检测结果,举证证明了其产品等质量并不存在问题,而廖某并未举证证明其生病和产品质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了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有相应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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