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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系欺诈!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5:35:22 浏览量:425

卖方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系欺诈!【案情回放】小张从某公司购买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某日小张发现该车曾进行过维修。公司表示该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所以进行过维修。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小张,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小张表示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裁判结果】...

  卖方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系欺诈!





  【案情回放】


  小张从某公司购买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某日小张发现该车曾进行过维修。公司表示该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所以进行过维修。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小张,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小张表示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故其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交付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但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双方均对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存在争议。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是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公司在告知小张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故对公司抗辩称其向小张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小张的损失。


  【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提醒】


  买方因生活需要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瑕疵告知义务系指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各种缺陷应明示告知消费者。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隐瞒了商品存在瑕疵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买方可依法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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