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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涨价,卖方一房二卖,法院这样判.....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8:38:15 浏览量:444

【律师提醒】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双方应恪守诚信,诚实履行,严格遵守契约精神。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不应因违约行为而获利。

【案件回放】


被告曹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9日,被告曹某某(甲方、出售方)与原告吴某某(乙方、购买方)、第三人中居公司(丙方、居间方)签订《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于L市赣榆区××镇××××××幢×单元×××室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所有人为曹某某,共有权人为柳某某,产证号0010667,面积107.65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810000元,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110000元作为定金,甲乙双方约定自签订本合同后于2020年(10)(11)(12)下证后15日内最长1个月内,双方带齐有效证件到丙方指定银行办理乙方银行贷款手续,并且按该银行规定将首付款190000元打到甲方账户,暂定乙方银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1xxx00(公积金)300000元;甲方明确交房时间为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乙方名下,乙方签字放款后3日内双方交接房屋;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无争议,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违约责任;如甲、乙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或发生本条第1、3违约责任,均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确定的房屋成交总价的10%的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且丙方所收取的本合同中约定的中介服务费一律不予退还由违约方承担;补充协议第二项约定,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补充条款约定:目前产证2020年10月下证,暂定下证……双方办理贷款手续。补充条款中下证几日内办理贷款手续,合同未写。同日,原告将110000元定金支付给第三人中居公司,第三人中居公司于次日将定金110000元支付给了被告曹某某。


  2020年9月,开发商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曹某某,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因房地产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房价上涨,被告曹某某与原告吴某某协商要求提前支付首付款,原告要求办理不动产证后支付首付款,双方发生纠纷。


  2021年3月11日,被告曹某某与案外人汪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以1070000元的价格将涉案房产出售给了案外人王某2021年3月下旬,涉案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被告曹某某、柳某某2021年4月13日配合汪某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被告返还定金110000元并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2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第三人中居公司签订的《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本案中,被告曹某某与原告吴某某约定下证后办理贷款手续并支付首付款,但被告曹某某于下证前即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给案外人汪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被告曹某某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根本违约,因涉案房屋已经出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原告吴某某要求解除与被告曹某某、第三人中居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返还110000元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双方应恪守诚信,诚实履行,严格遵守契约精神。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不应因违约行为而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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