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安检中依法移除危险品,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回放】2018年9月29日,唐某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搭乘客机出行。在乘机时,就其携带的行李办理了行李托运手续。唐某托运的行李内有三块某品牌无人机锂电池。到达目的地后,唐某发现该三块锂电池不在行李包裹内,并在行李内收到开包检查单一张,内容为:“我们通过X光机对您的托运行李进行检查,按照图像判断,疑有禁止托运物品特征,因...
航空安检中依法移除危险品,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2018年9月29日,唐某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搭乘客机出行。在乘机时,就其携带的行李办理了行李托运手续。唐某托运的行李内有三块某品牌无人机锂电池。到达目的地后,唐某发现该三块锂电池不在行李包裹内,并在行李内收到开包检查单一张,内容为:“我们通过X光机对您的托运行李进行检查,按照图像判断,疑有禁止托运物品特征,因此进行了开包检查。整个开包检查均在严密的监管和视频监控下进行。检查结果,开包后确认以下物品是中国民航局禁止随机运输的物品,不能托运;开包原因,锂电池三个;处理结果,电池、移动电源(充电宝)、火种类禁止托运的物品被移除。”为此,唐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首都机场公司赔偿唐某于乘机安全检查中违规操作开包移除的某品牌无人机锂电池3块等值人民币1110元;2.首都机场公司赔偿唐某因违规操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29元;3.首都机场公司赔偿唐某因此次诉讼而导致的误工损失2000元。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唐某对涉案某品牌无人机锂电池享有所有权,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该物进行支配,但是,唐某的锂电池属于民用航空法禁止作为行李托运的危险品,其所采取的随机托运方式危及航空安全,构成权利滥用,违反了旅客不得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规定。
【律师提醒】
因维护公共利益导致个人权益受限甚至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根据侵权责任构成原理分析判断。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部分。具体在航空安检领域,对于禁止托运的危险品,机场安检机构按照操作规程对旅客的行李进行开包检查和移除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和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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