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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代理是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主要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的法律行为,职务代理无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其法律后果应当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员工履职属于职务代理吗?


【案情回放】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承包甲公司施工工程。乙公司派张三为驻甲公司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张三也代表乙公司在合同上的负责人处签字。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组织施工,甲公司尚欠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情况说明,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所欠部分工程款后,此项施工合同工程尾款就全部结清,张三代表乙公司也签署了此情况说明。后甲公司给张三个人账户转了所欠工程款。但乙公司以其公司账户并未收到任何工程款为由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所欠剩余工程款。  

庭审期间,乙公司在法院第一次开庭时称张三为其项目经理。第二次开庭时又称张三不是其公司的员工,只是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工程介绍的中间人,在合同落款处负责人处签字是张三的个人行为,其没有授权张三与甲公司结算。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两次开庭对张三身份陈述前后矛盾,张三系乙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日常的管理、协调工作,对第三人而言,张三应视为执行乙公司工作任务的人员。张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且是以乙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职务代理行为的特征,因此,张三当然有权代表乙公司就争讼之款项与甲公司进行结算。甲公司根据双方协商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并不拖欠乙公司工程款。乙公司请求甲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律师提醒】

职务代理是依照劳动或雇用关系取得的代理权,依据职权对外执行法人工作任务,其自然享有相应的代理权,无须法人再次单独授权;承包方的项目经理作为其公司负责人以承包方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约履行义务,项目经理应视为执行承包方工作任务的人员;项目经理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造价结算凭证属职务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承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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