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人高丙珍、侯兰慧伙同关洪达等人(另案处理)于2017年至2018年间,以北京宏源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某中心XX座XX)的名义,对外宣传可以委托管理资金并高额返还利息,与多名集资参与人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高丙珍涉及非法募集资金600余万元,被告人侯兰慧涉及非法募集资金300余万元。...
【案件事实】
被告人高丙珍、侯兰慧伙同关洪达等人(另案处理)于2017年至2018年间,以北京宏源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某中心XX座XX)的名义,对外宣传可以委托管理资金并高额返还利息,与多名集资参与人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高丙珍涉及非法募集资金600余万元,被告人侯兰慧涉及非法募集资金300余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律师提醒】
被告人高丙珍、侯兰慧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中被告人高丙珍涉案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丙珍、侯兰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均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对被告人高丙珍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侯兰慧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二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二辩护人所提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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