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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欠付其雇佣人员工资时的用工主体责任承担 ​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8:50:04 浏览量:291

挂靠人欠付其雇佣人员工资时的用工主体责任承担【案情回放】张三经李四面试和招录后于2011年进入工程项目工地上工作。李四与甲工程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甲工程公司受李四委托为张三办理招工手续并缴纳社保。张三先后在四个与甲工程公司有关的工程项目工地上工作。后因李四一直拖欠张三工资未支付,遂向张三出具欠条。同时,甲工程公司为张三办理退工手续。后张三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甲工程公司之间存在...

  挂靠人欠付其雇佣人员工资时的用工主体责任承担


  【案情回放】


  张三经李四面试和招录后于2011年进入工程项目工地上工作。李四与甲工程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甲工程公司受李四委托为张三办理招工手续并缴纳社保。张三先后在四个与甲工程公司有关的工程项目工地上工作。后因李四一直拖欠张三工资未支付,遂向张三出具欠条。同时,甲工程公司为张三办理退工手续。后张三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甲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基于此请求甲工程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办公报销费用及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对张三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张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系经人介绍后至李四处面试并进入王某某承担的项目工地上工作,张三接受李四的管理,并不接受甲工程公司的用工管理,故张三与甲工程公司之间缺少人身上的从属关系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而张三与李四之间已就欠付工资形成“欠条”,说明张三系与李四个人进行工资结算,故认定张三与李四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挂靠经营与违法承包经营具有相同的性质,其法律后果应当相同。本案中,李四与甲工程公司双方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挂靠经营系违法行为,甲工程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李四存在共同过错。故甲工程公司应当就李四挂靠甲工程公司期间欠付张三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本案中,建设工程领域的挂靠关系为法律所禁止,被挂靠人应对挂靠人所雇佣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其是非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用工主体责任,不能以此推定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所雇佣人员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被挂靠人所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内容包括对挂靠人欠付其雇佣人员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连带清偿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被挂靠人作为中间责任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挂靠人全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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