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18年4月24日潘某某与潘某签定《托养协议书》原告潘某某被政府和村委会指定为潘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2020年10月18日11时许,被告杨某某驾驶辽H×××××/辽H1J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柘路淮阳区五谷台村路口路段时,因操作不慎与由北向南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经查,辽H×××...
【案件回放】
2018年4月24日潘某某与潘某签定《托养协议书》原告潘某某被政府和村委会指定为潘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2020年10月18日11时许,被告杨某某驾驶辽H×××××/辽H1J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柘路淮阳区五谷台村路口路段时,因操作不慎与由北向南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经查,辽H×××××/辽H1J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辽宁运输公司,该车在被告泰山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事故发生造成潘某当场死亡。2020年10月19日淮阳县公安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为死者潘某符合胸腹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淮阳县公安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询问笔录、相关鉴定等证据,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
杨某某是辽H×××××/辽H1J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和驾驶员,该车挂靠在辽宁运输公司名下运营,该车在被告泰山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杨某某在交警主持下,先行支付30000元丧葬费。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
杨某某是辽H×××××/辽H1J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和驾驶员,其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辽H×××××/辽H1J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泰山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泰山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泰山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由实际侵权人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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