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巴州区某店是由雷某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巴州区某店在拼多多平台经营店铺名称为“某味之源”的网店。2022年5月27日,曾mou在...
【案件回放】
巴州区某店是由雷某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巴州区某店在拼多多平台经营店铺名称为“某味之源”的网店。2022年5月27日,曾mou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下单(订单编号:22××××-415949198762107)向巴州区某店经营的网店某味之源店铺购买了产品名称为代参膏的礼盒装3件,每件内含代参膏4瓶,每瓶200克,每件单价398元,实付总货款1124.3元。2022年5月28日,巴州区某店向曾某发送快递包裹,收货地址为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镇××路××。曾某收到被告通过圆通快递发货的案涉产品。曾某收到案涉产品后,认为该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造假,没有产品标准代号,没有联系方式,属于生产三无产品,食品原料中添加西洋参,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醒】
双方之间形成了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曾某向巴州区某店支付了货款,巴州区某店已将产品发送给了曾某且曾某已收货。现曾某要求巴州区某店退还货款并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其理由是:1.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造假,没有产品标准代号,没有联系方式,属于生产三无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以及《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1和4.1.1之规定;2.该配料表中添加了西洋参,西洋参收录于《中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通知》(卫法监[2002]51号)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为法定中药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告生产和销售的“代参膏”,应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巴州区某店销售给曾某的产品标签、包装不符合上述规定,曾某要求退款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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