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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人民法院离婚诉讼公告((全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9:58:19 浏览量:79

1. 全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2. 审判长张X 3. 审判员王x 4. 陪审员许春 5. 二0一年三月一日 6. 书记员张X ...

全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审判长张X

审判员王x

陪审员许春

二0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X

书记员张X

二0一年三月日

书记员张X

附:判决书副本_份。

判决书的生效时间

(X)X民终X号

起诉人张X

年月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五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定期开庭时间一般以调解时间为主,如果调解不成,及时开庭会通知当事人,并向双方发送传票;开庭时间一般以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的三日为送达日期;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上诉期为15天,不能延长。

  2.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4日前,将传票和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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