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编号: 3. 审判长雷,男,1972,沈_成,巴南六区住保释法 全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编号: _ 被上诉人:中国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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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中国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_。
法定代表人:马_,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_,内蒙古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原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省支行,住所地_。
法定代表人:吴_,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华,该行副行长。
被上诉人:马_,该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北京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东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
法定代表人:唐_,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其院长。
诉讼代理人:宋,该院医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东方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在内蒙古。
负责人:戴,该院医生。
诉讼代理人:马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_,北京高铁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雷_,男,1965,原审被告人齐_,现任黑龙江省东方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长。
再审申请人刘_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本案生效判决已经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员雷,人民陪审员:田,人民陪审员:石_
原审被告人雷_,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人齐_(被判刑时间),住保释法。
审判长雷_,人民陪审员:张_,人民陪审员:吴_,法学博士,x,刑事法学博士,19x年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人齐_(现押于_市),现押于_市_区,是一审被告人齐_,现押于_市_区。
市_区_街号,在押被告人张 ,押一,租给本单位同_局居住的_局。
一审被告人张_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高_区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年3月8日收到上诉状后,于20年3月1日送达上诉人张_,不服判决,上诉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年6月7日已立案,于20年7月17日作出终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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