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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桥区法院领导班子(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徐某与魏某1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9:40:30 浏览量:98

1.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审理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3. 审判时间:2022年1月10日 4. 判决日期:2022年2月18日 5. 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1的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如下: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XXX]]

审理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2022年1月10日

判决日期:2022年2月18日

原告徐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魏某1,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魏某2,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1的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如下: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1的继承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魏某1为原告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原告徐某的遗产。

二、被告魏某1的诉讼请求

  1. 确认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1之间的继承关系有效;

  2. 裁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魏某1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代表其在本案中进行诉讼;

  2. 裁定被告魏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本院事实和理由

  1. 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1之间存在继承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1为共同继承人,有权继承原告徐某的遗产。

被告魏某1为原告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原告徐某的遗产。

  1. 本案涉及到魏某1的财产继承问题,被告魏某1在本案中应承担诉讼代理人的责任,代表其在本案中进行诉讼。

  2.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范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1为共同继承人,有权继承被告魏某1的遗产。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1之间的继承关系有效;

裁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处理情况:已处理完毕。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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