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审理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3. 审判时间:2022年1月10日 4. 判决日期:2022年2月18日 5. 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1的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如下: ...
[案件编号:[XXX]]
原告徐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魏某1,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魏某2,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魏某1为原告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原告徐某的遗产。
确认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1之间的继承关系有效;
裁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魏某1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代表其在本案中进行诉讼;
裁定被告魏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1为共同继承人,有权继承原告徐某的遗产。
被告魏某1为原告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原告徐某的遗产。
本案涉及到魏某1的财产继承问题,被告魏某1在本案中应承担诉讼代理人的责任,代表其在本案中进行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继承纠纷范畴,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1为共同继承人,有权继承被告魏某1的遗产。
确认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1之间的继承关系有效;
裁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处理情况:已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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