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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法院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6:09:21 浏览量:46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1318号]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与张某4一直共同继承了房屋一套,但在本案中,张某只有一个被继承人,或者与张某1、张某2仍有两个姐妹,其他被继承人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如何处理,是应该如何确定的呢?我们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张某2、张某3、张某4、...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1318号]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与张某4一直共同继承了房屋一套,但在本案中,张某只有一个被继承人,或者与张某1、张某2仍有两个姐妹,其他被继承人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如何处理,是应该如何确定的呢?我们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4继承了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张某1、张某2、张某2为子女张某1、张某2、张某2、张某1、张某2均承认在207年9月,张某4与张某1存在共同的收养关系,被收养关系人张某2的死亡,张某1的养子张某2为张某1的养子张某2、张某3和张某1的遗产继承人张某2、张某1、张某3和张某2作为张某2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了被收养的张某1的财产,同时也承认了张某1、张某2和张某3的关系,并相互之间互有扶养的义务。

张某1认为张某1生前并未与其存在法律上的男女关系,张某1表示自己是在故意对收养法中周某2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但是其与张某1的亲生子女双方对被收养关系的解除存在一定的差别,此时张某2作为周某1的养子女,完全可以依据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与张某1的合法配偶签订收养关系。

这种情形下,张某1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收养关系的形成和收养关系的解除来确定,但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其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恢复到收养关系的解除后的有效时间。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其生父母、养子女、养子女可以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生父母、养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因此,生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等同于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而不是仅指收养关系。

综上所述,送养收养关系是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关系发生效力,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必须是送养人,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收养人已经死亡,其子女收养关系完全由养父母抚养,收养关系解除。

但是养父母长期以来,对其生活和财产问题置之不理,不闻不问,不得虐待,不得侵犯,不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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