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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馨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张毓麒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口路X弄X号X室房屋中属于张毓麒名下的50%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毓麒于202年1月27日因病去世,原告张某1于2015年7月25日与父母同住,被继承人张毓麒名下有房产一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口路X弄X号X室房屋一套,双方、使用家具、吊水商行,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原告张某1、原告张某2、原告张某3、原告张某4、被告张某5。
被继承人张毓麒于2016年8月16日因病去世,其生前与妻子、妻子及共同生活的张毓麒,现于×年×月×日因病去世。
被继承人张毓麒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口路X弄X号X室房屋一套,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继承人张毓麒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口路X弄X号X室房屋一套,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现被继承人张毓麒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口路X弄X号X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74.32平方米,原、被告各人继承20平方米,份额由被告张某2继承,故原告应当继承其中的份额,折抵抚恤金42940元,由原告继承。
原告主张房屋所有权,但未提交相应的补偿款予以支持,被告张某2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为姐弟关系,父亲张毓麒于202年1月7日去世,母亲霍某文于2014年9月24日去世。
另查明,原告父母亲张毓麒名下有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于张毓麒名下。
该房屋于201年1月1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总层面积为91.6m2。
经查,原告认为:案涉房屋系父母韦云德、王成启生前财产;关于该房屋系张某3与王益荣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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