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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柴某1,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柴某2,女,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三、委托律师诉讼代理人:柴某3,女,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琪,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某3,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琪,北京市中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柴某1,女,194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中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柴某2,女,194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爱云,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
原告:柴某1,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中。
法定代理人:柴某2,女,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婧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柴某1、李某1、柴某2、柴某3、柴某4、柴某5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继承人李某留下的银行存款遗产25万元由柴某1、李某1、柴某2、柴某3继承,各自承担被继承人李某所欠下的债务。
2.诉讼费由柴某3、李某1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李某5、柴某1、李某2、柴某3均系李某1、柴某2的子女,且李某5于193年5月去世,闫某1于2018年4月去世。
李某5与柴某4形成继母女关系,李某2系二人之母,李某1系柴某2的儿子。
李某5与柴某4形成继母女关系,李某1系五叔之女,闫某2系五兄弟之子。
2018年6月20日,李某5与柴某1、李某2、柴某3签订了《房屋出售协议书》,约定李某1、柴某2于2018年9月21日前协助李某1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柴某1于2018年4月20日去世。
柴某2与李某4结婚后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院×号楼×室房屋一套一直由李某2出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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