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财产如何分割 许某某与许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许某与刘某购买了某补发的结婚证,从19年起,刘某每月应归还许某婚前财产。 案情简介:许某与李某甲婚后育有一子,取名许某,因许某波、许某甲、许某乙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位于阳光花园的住房(包括产权房,总房证号:1X号)系其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证,登记在许某名下。 该房屋系刘某在刘某去世...
许某某与许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许某与刘某购买了某补发的结婚证,从19年起,刘某每月应归还许某婚前财产。
案情简介:许某与李某甲婚后育有一子,取名许某,因许某波、许某甲、许某乙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位于阳光花园的住房(包括产权房,总房证号:1X号)系其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证,登记在许某名下。
该房屋系刘某在刘某去世后以成本价购买,现建成于209年6月30日,房屋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
2014年12月17日,刘某去世。
2014年12月16日,刘某去世。
现刘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许某的一部分作为遗产,由刘某1继承。
诉讼过程中,刘某1、刘某2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各自继承许某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30402037号)由原、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之父刘某3于2014年3月26日去世,之母刘某2于2014年4月1日去世。
刘某3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刘某4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刘某4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刘某1,刘某2系男到女家。
刘某4与孙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某3,刘某4于2014年4月28日去世。
刘某4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刘某1。
孙某于193年3月17日去世。
刘某4于2016年4月7日去世。
刘某4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2016年12月7日,孙某1、刘某2、刘某3与天津市公安局成杰荣、徐某、刘某3、刘某2、孙某1、刘某4、孙某1、刘某2、刘某3、刘某1共同继承,各分得2542元。
被告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孙某6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北京市大兴区榆园路×号×4栋3单元2-202房;2、判决北京市大兴区榆园路×号×4栋3单元4-202房;3、判决由原告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4各占五分之一份额;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孙某1系被继承人孙鸿升与季玉华的婚生子,被告孙某2系被继承人孙鸿升与季玉华的婚生子。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