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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李某与余某1离婚纠纷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07:45:40 浏览量: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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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余某1离婚纠纷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鄂1202民初2768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4-12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廉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春天于×年×月×日在广东莞打工认识,×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尹含萌,孩子均随母姓,现均随原告一起生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李某2、女孩李某3由被告余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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