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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原告李某与被告余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廉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春天于×年×月×日在广东莞打工认识,×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尹含萌,孩子均随母姓,现均随原告一起生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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