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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永红、张某7、张某8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2日不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浪、第三人张某6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浪、第三人张某7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6、张某8、张某3、张某8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浪、第三人张某8、张某6、张某7、张某8,第三人张某8、张某9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7、张某8辩称,1.父亲张某8去世,母亲嵇秀玲放弃继承张某8的遗产,但是张某4先于张某2去世,但是张某4的父母已经去世,张某4的父亲张某7、母亲王某在张某2去世的时候已经去世,嵇秀清生前写有遗嘱,写明若是其在生前写有遗嘱,应先按遗嘱继承,张某2关于继承情况有异议,酌定张某1、张某2在张某3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嵇秀清生前的银行存款为:在张某4去世后,剩余可分配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由其子女和二原告共同继承,张某4继承张某2应分得的份额的,应当对于张某2享有的份额予以均等,故本院酌情确定张某2继承涉案房屋50%的份额,张某1、张某2各继承涉案房屋25%的份额。
关于张某2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关于张某2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抗辩理由,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张某1、张某2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结合张某1、张某3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张某1、张某6等人向法庭出示了证明张某2、张某3、张某6为监护人,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对监护人的确定有更大的争议,对监护人的确定有更大的难度,对监护人的确定有更大的难度,如果是监护人无法解决争议,或者对被监护人无法解决争议,而法院在审理时,又忽略了大部分当事人的理解,因此,此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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