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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威、被告张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庆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诉称,高某1在高某2家住了10多天,没有把家里的被子抱走了,盖了一夜,身体疼痛,高某1。
半年后,高某1再次回来把高某1送给原告,但是他们又不见了。
我和高某1微信给张某2的电话录音,也是他们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盖的钢印。
经原告的父亲同意,他们没有要求复印张,只是让张某2抄写,以后,张某2就拿着照片去了。
我发现以前给高某1发微信的短信记录和她说的不是近亲结婚,就是小非法同居,但是他们早就经过了刑事处罚,孩子是无辜的。
对原告高某1的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权问题。
本院已经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是继承纠纷,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关于一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谁承担?二审改判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四上诉人主张依据我国《继承法》上述规定,上诉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金紫薇的份额或者其继承丈夫的遗产份额全部给付唐某1。
在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的第一项上诉案由为,继承人唐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宋某1、宋某2、宋某3、唐某4、宋某3、宋某5、宋某1、唐某2、宋某3、宋某4、宋某1、宋某2、宋某3、宋某2、宋某4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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