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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法院网(谢某与闫某1离婚纠纷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3:05:13 浏览量: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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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闫某1离婚纠纷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8)冀0183民初179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5-03

审理经过

原告谢某与被告闫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刚毅律师、被告闫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闫某2、女孩闫某3、女孩闫某4、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缺乏感情沟通和交流,未能培养出善于沟通和沟通的性格,经常夜不归宿,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婚生女孩闫某2已经年满8周岁,经人介绍并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只要双方能够多加强沟通,相互体谅,从家庭完整及小孩健康成长考虑,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

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仍有和好的可能。

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离婚的具体事项是双方协商的民事项,可以按照上述相关程序办理。

尤其是离婚原因不同而认定的离婚事项也不尽相同。

如果相关情况不明确,可以咨询律师做出法律认定,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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