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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原告谢某与被告闫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刚毅律师、被告闫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闫某2、女孩闫某3、女孩闫某4、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缺乏感情沟通和交流,未能培养出善于沟通和沟通的性格,经常夜不归宿,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婚生女孩闫某2已经年满8周岁,经人介绍并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只要双方能够多加强沟通,相互体谅,从家庭完整及小孩健康成长考虑,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
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仍有和好的可能。
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离婚的具体事项是双方协商的民事项,可以按照上述相关程序办理。
尤其是离婚原因不同而认定的离婚事项也不尽相同。
如果相关情况不明确,可以咨询律师做出法律认定,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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