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员 3. 施少许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 施少许 一、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王...
一、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王某1、王某2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1、王某2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肇祸后,仍有条件报案而不报案,使交通肇事的危害后果加重,应当认定被告人王某1、王某2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造成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
其次,交通肇事后积极参与配合调查,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不存在侥幸心理,对于在逃逸过程中因逃避责任而死亡的行为,则应当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最后,从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中可以看出,王某1、王某2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王某1、王某2投掷装有液化气的罐车后,又将罐车顶出来顶替李某1驾驶,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1、李某2并没有对摔倒、撞上、撞上发生的后果负责。
李某1、王某2等人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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