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简介 2. 评析 3. 高利转贷罪与本罪的关系 焦某与潘某离婚纠纷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终804号】 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冒名顶替上大学,但是挂名者往可以被利用,造成相关权利的受限,对相关权利的保护力度较低。...
焦某与潘某离婚纠纷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苏01民终804号】
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冒名顶替上大学,但是挂名者往可以被利用,造成相关权利的受限,对相关权利的保护力度较低。
因此,为了实现这项目的,受他人冒名顶替上大学,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20年8月,被告人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被告人焦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焦某虽然知道他人在贵州省马阳县勒马镇房屋出租中做虚伪供述,但仍在该房屋内及一、二卖。
最终,二被告人以百融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中,高利转贷行为在本质上是“高利转贷罪”,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转贷罪包括第三种,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刑法修正案(XI)出台之前,高利转贷罪的法定刑更为严重,对认定高利转贷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更加严格,给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门槛。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有以下几点特征:
(1)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2)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
单位亦可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3)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刑法》中对高利转贷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此时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看是否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之后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然,在我国对高利转贷罪量刑标准作出了修改之后,就需要按照规定的情况对罪犯作出处罚。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