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被告李某与原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3. 被告李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 本案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5. 审判长:XXX ...
二、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与原告潘某于2020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李某与原告潘某于协议生效后离婚,双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均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
协议生效后,被告李某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原告潘某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本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潘某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同时,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元。
本案依法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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