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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源城区法院 联系方式(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8:39:37 浏览量:65

1. 判决书 2.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 编号:源城区民初字[2022]1号 4. 审理案件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5. 审判时间:2022年2月12日 6. 当事人: ...

判决书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编号:源城区民初字[2022]1号

审理案件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时间:2022年2月12日

当事人:

李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工作单位为某公司,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潘某,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工作单位为某公司,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

  2. 被告李某应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如数退还;

  3. 被告潘某应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如数退还;

  4. 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于2019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21年3月1日生育一子。

由于被告潘某在工作中与原告李某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并已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2年2月12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

根据《离婚协议》,原、被告于2022年2月13日办理离婚手续。

现被告潘某向原告李某主张离婚赔偿,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被告潘某在工作中与原告李某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应当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谴责。

原告李某在离婚协议中要求被告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

二、被告李某应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如数退还;

三、被告潘某应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如数退还;

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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