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焦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3. 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如上。 4. 审判长:XXX 5. 审判员:XXX 6.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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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一、被告焦某应赔偿原告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如有疑问,被告焦某应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焦某与原告潘某于2018年1月1日结婚,但双方性格不合,感情逐渐破裂。
经双方协商,于2019年1月1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双方均无过错。
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持是基于双方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现双方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上。
原告潘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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