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朱某1与朱某2、朱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8)京01民终2417号 ...
【文书来源】
原告朱某1、朱某2、朱某3诉被告朱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某1、朱某2、朱某3及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乙、被告朱某4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西里2-202号房屋一套由朱某1继承所有,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朱某6继承所有,每人享有房屋所有权份额的二分之一。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朱某2、朱某3、朱某4、朱某5、朱某6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朱某7系朱某7与前妻所生子女。
被继承人朱某于2017年6月19日去世。
被继承人朱某去世后,留下遗产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西里2-202号房屋一套,朱某7未留下遗嘱。
朱某4与前夫所生之女陈某于202年1月23日离婚。
陈某于2018年1月23日去世。
朱某4生前与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5、朱某6、朱某6、朱某1、朱某7于19年6月19日离婚,其中朱某7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南里×号房屋一套由朱某1继承,朱某2、朱某3、朱某4各继承20%的份额。
一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朱某1负担2150元,朱某3、朱某4、朱某6、朱某1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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