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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法院网(单某与朱某1离婚纠纷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7:47:32 浏览量:62

1. 判决书 2. [姓名]单某 3.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7号 4. [联系方式]13891507711 5. 判决离婚; 6. 判决被告朱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判决书

[字号]

[日期]

[姓名]单某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7号

[联系方式]13891507711

[诉讼请求]

一、判决离婚;

二、判决被告朱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事实]

本案件由原告单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纠纷一案,由本院依法审理。

原告单某与被告朱某1于2022年2月20日经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审判员XXX、审判员XXX、助理审判员XXX参加审理。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单某与被告朱某1于2015年结婚,于2022年2月20日依法判决离婚。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双方因离婚离婚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件应依法进行调解。

[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单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

二、被告朱某1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致,本院依法判决如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单某

于2022年3月2日

附:本案庭审记录

日期:2022年2月24日

日期:2022年3月1日

日期:2022年3月3日

庭审现场

时间:2022年3月3日

地点:本院审判大楼五楼

原告单某诉被告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审判员XXX、审判员XXX、助理审判员XXX参加审理。

庭审中,原告单某与被告朱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单某与被告朱某1于2015年结婚,于2022年2月20日依法判决离婚。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因离婚离婚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中,原告单某与被告朱某1因离婚纠纷提起了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审判员XXX、审判员XXX、助理审判员XXX参加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单某与被告朱某1的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判决如上。

最后,本院依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助理审判员XXX

日期:2022年3月2日

日期:202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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