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姓名]单某 3.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7号 4. [联系方式]13891507711 5. 判决离婚; 6. 判决被告朱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字号]
[日期]
[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
本案件由原告单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纠纷一案,由本院依法审理。
原告单某与被告朱某1于2022年2月20日经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审判员XXX、审判员XXX、助理审判员XXX参加审理。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单某与被告朱某1于2015年结婚,于2022年2月20日依法判决离婚。
[法律适用]
“双方因离婚离婚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件应依法进行调解。
[判决]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致,本院依法判决如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单某诉被告朱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审判员XXX、审判员XXX、助理审判员XXX参加审理。
庭审中,原告单某与被告朱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单某与被告朱某1于2015年结婚,于2022年2月20日依法判决离婚。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因离婚离婚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中,原告单某与被告朱某1因离婚纠纷提起了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审判员XXX、审判员XXX、助理审判员XXX参加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单某与被告朱某1的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判决如上。
最后,本院依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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