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凡先后三次到泸溪县多地盗窃他人商店内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22年9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凡至泸溪县一批发部,用手推开后门窗户的方式进入该商店内,盗走被害人杨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和气生财香烟三包。2、2022年9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凡至泸溪县一电机维修,使用尖嘴铁钳破窗的方式进入该商店内,盗走被害人周...
【案件回放】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凡先后三次到泸溪县多地盗窃他人商店内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2年9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凡至泸溪县一批发部,用手推开后门窗户的方式进入该商店内,盗走被害人杨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和气生财香烟三包。
2、2022年9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凡至泸溪县一电机维修,使用尖嘴铁钳破窗的方式进入该商店内,盗走被害人周某现金人民币1350元、黄芙蓉王香烟一条零两包、和气生财香烟一条和胖哥牌君信和槟榔两包。
3、2022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凡至泸溪县一南杂店,使用尖嘴铁钳破窗的方式进入该商店内,盗走被害人吴某现金人民币50元、黄芙蓉王香烟三包和胖哥牌君信和槟榔两包。
2022年10月25日,被告人杨凡在泸溪县武溪镇县交通局附近路段被泸溪县**局民警传唤到案接受调查。经讯问,被告人杨凡对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泸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盗香烟和槟榔价值合计112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凡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以及对前罪判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杨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杨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醒】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凡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杨凡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527元,并返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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