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22年间,赵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将在北京某区等地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光大银行、江苏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等银行卡及第三方支付账户多次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期间为配合转账提供刷脸、取现等帮助。现查实,中国银行卡为电信网络犯罪转移资金人民币3万余元,卡内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全部银行卡及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
【案件事实】
2022年间,赵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将在北京某区等地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光大银行、江苏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等银行卡及第三方支付账户多次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期间为配合转账提供刷脸、取现等帮助。现查实,中国银行卡为电信网络犯罪转移资金人民币3万余元,卡内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全部银行卡及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赵某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判决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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