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19年6月,高某委托他人注册成立劳务派遣性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该类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同)。经他人联系介绍,由张某(另案处理)名下的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做为发起人,帮助高某成立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2019年8月12日,A公司向B公司验资账户汇入200万元从而...
【案情回放】
2019年6月,高某委托他人注册成立劳务派遣性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该类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以下币种同)。经他人联系介绍,由张某(另案处理)名下的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做为发起人,帮助高某成立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2019年8月12日,A公司向B公司验资账户汇入200万元从而取得验资报告;同月26日,B公司经申请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公司成立;同月28日,张某将B公司200万元注册资本抽逃后汇回A公司账户;同年9月12日,B公司股东由A公司变更为高某。高某在明知B公司账户无实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成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取得全部股权,事后亦未补缴注册资本。
2021年4月22日,高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高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抽逃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律师分析】
高某伙同他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高某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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