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近日,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汽车租赁纠纷案。2021年12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照)的张某找到同学李某,想要借用李某的驾照租一辆车。随后,李某与张某共同出资,从汽车租赁站租赁了宝马轿车一辆,租金为350元/日,李某与汽车租赁站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一份。当日,张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汽车租赁站起诉了李某,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李...
【案件回放】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汽车租赁纠纷案。
2021年12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照)的张某找到同学李某,想要借用李某的驾照租一辆车。随后,李某与张某共同出资,从汽车租赁站租赁了宝马轿车一辆,租金为350元/日,李某与汽车租赁站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一份。当日,张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汽车租赁站起诉了李某,双方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向汽车租赁站赔偿了车辆损失20000元。现李某起诉张某要求张某给付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的《汽车租赁协议》虽为李某与汽车租赁站签订,但李某、张某对租赁费共同出资,张某驾驶车辆时李某也在场,故应认定李某、张某共同租赁使用了案涉车辆。案涉车辆在租赁期间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张某共同承担。李某已经向汽车租赁站赔偿了损失20000元,张某应分担该损失的50%即10000元。
【律师论法】
借证租车、无证驾驶的违法性和危险性自不待言,本案重在探讨借证租车使用过程中车辆损坏责任在借证人与出借人之间分担的问题。借证人即实际使用人直接造成车辆损坏,应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出借人明知借证人无证驾驶违法且危险却仍然配合实施,同样具有过错,也应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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