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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杨某与江某系同一公司的同事,平时均住于公司厂区的宿舍内。2021年9月底某晚(正值中秋节期间),江某邀请杨某及两位朋友共同前往公司附近的一家KTV进行聚会。江某驾驶其车辆搭载杨某,于当晚21时左右到达聚会地点。聚会中,江某、杨某均饮用了一定量的啤酒。后江某的两名朋友,因有事而先行离开。次日凌晨1点左右,二人聚餐结束(审理中双方均称,此时二人的意识仍较为清醒)。杨某坐上了江某车辆的副驾驶...

【案件回放】

杨某与江某系同一公司的同事,平时均住于公司厂区的宿舍内。2021年9月底某晚(正值中秋节期间),江某邀请杨某及两位朋友共同前往公司附近的一家KTV进行聚会。江某驾驶其车辆搭载杨某,于当晚21时左右到达聚会地点。

聚会中,江某、杨某均饮用了一定量的啤酒。后江某的两名朋友,因有事而先行离开。次日凌晨1点左右,二人聚餐结束(审理中双方均称,此时二人的意识仍较为清醒)。杨某坐上了江某车辆的副驾驶位置,并系上安全带,江某驾车返回宿舍。在回宿舍的途中,江某因驾驶车辆操作不当撞上花坛,导致杨某严重受伤。杨某某因受伤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虽然杨某系无偿搭乘人,但江某醉酒驾驶,存在重大过失。江某关于其系好意施惠,应适当减轻责任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采信。杨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知道醉酒驾驶的危险性。杨某在明知江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伤。对于损害的发生,杨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按10%减轻被告江某的赔偿责任,并判决由江某赔偿原告杨某人民币24万余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律师提醒】

正值夏末秋初,广大群众的聚餐、娱乐等休闲活动逐渐增多。酒类饮品是许多人在聚会时的重要选择。但在举杯畅饮后,需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守住安全底线,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于可能出现的酒驾醉驾行为,同行人员更不能像本案一样听之任之,而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通过帮助其联系呼叫代驾或亲友接送等方式,共同遵守好交通法规,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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