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原告孙某系被告武屯初中学生。2020年9月9日,被告武屯初中组织开展足球社团成员选拨活动,原告孙某作为白队守门员参加。期间,原告孙某出击迎球、扑球。嗣后,因原告孙某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往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医院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等。2020年12月17日,经原告孙某申请,陕西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孙某此次损伤致外伤性脾破裂,脾切除术后属七级伤残;护理期为60日,营...
【案件回放】
原告孙某系被告武屯初中学生。2020年9月9日,被告武屯初中组织开展足球社团成员选拨活动,原告孙某作为白队守门员参加。期间,原告孙某出击迎球、扑球。嗣后,因原告孙某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往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医院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等。2020年12月17日,经原告孙某申请,陕西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孙某此次损伤致外伤性脾破裂,脾切除术后属七级伤残;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2021年1月18日,原告孙某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责任。被告武屯初中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校方责任险。被告武屯初中已付10000元。
【律师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醒】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武屯初中组织开展足球社团成员选拨活动,原告孙某作为白队守门员参加。期间,原告孙某出击迎球、扑球。嗣后,因原告孙某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告武屯初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原告孙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原告孙某事发时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自愿参加足球活动,对该文体活动的风险也有一定的预知,故本院酌定原告孙某承担50%的责任,被告武屯初中承担50%的责任。因被告武屯初中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校方责任险,对于原告孙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武屯初中承担。
收藏本文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